∷∷办税指南∷∷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第一季度末按照规定标准受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其中A级纳税人的评定需要由纳税人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并报市局评审确定后,方可予以确认和实施A级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间接纳税信誉和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增强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和管理的准确性。
(二)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除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供其按照评定内容和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参考标准》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出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后,向纳税人发放《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A级纳税人的评审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参与为A级纳税人评审。
(五)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各方面的资料和信息,确定B、C、D三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对A级纳税人提出初审意见后,3日内送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终审确定。
(六)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初审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后,派出核查小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机构、发票管理机构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就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由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集体拟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
(七) 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拟定出A级纳税人后,应将A级纳税人名单和评审条件、评审标准在市地级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举报联系电话,充分听取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被公示的A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后,社会举报存在问题,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取消其A级纳税信誉等级。
(八)拟定出的A级纳税人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确定为A级纳税人,进行表彰,颁发纳税信誉等级A级荣誉证书、标牌,并在市地级报刊等媒体上公布